案例回放
某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受采購人的委托,就采購人所需的教學科研設備進行公開招標采購。2月28日,采購代理機構發(fā)布公開招標公告;3月21日,開評標活動如期舉行;3月23日,采購代理機構發(fā)布中標公告,S公司為該項目的中標人。
中標公告公布后,同樣參加了該項目投標的供應商H公司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H公司在書面質疑中稱,S公司所投產品只有4項技術性能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其余技術指標均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怎能成為中標供應商。
采購代理機構給H公司書面答復稱會依法處理,但未對S公司質疑的內容作出正面回應。S公司對答復不滿,決定提起投訴。但S公司還未來得及向財政部門提交投訴書,再次收到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采購代理機構在第二次答復中表示,該項目將做廢標處理,但未明確廢標原因。次日,采購代理機構發(fā)布廢標公告,稱組織評標委員會復審后認為原中標結果無效,將擇日重新組織招標。
3月28日,H公司向當地財政部門提起投訴。H公司的投訴事項有兩方面:一是原中標候選人S公司所投的產品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卻中標,說明評審過程或評審結果有問題;二是采購代理機構質疑答復不明確,對質疑訴求未做正面回應,在第二次答復時也沒有明確廢標原因,要求當地財政部門認定該項目重新組織招標,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
當地財政部門受理投訴,經調查后認為采購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文件主要參考了S公司的技術參數,存在傾向性,且在組織招標的過程中存在瑕疵,責令采購代理機構修改招標文件后重新組織招標。
問題引出
1.哪些情形下可以重新組織原評標文員會進行復審?
2.采購代理機構應如何做好質疑答復?
專家點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