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工作的加強和建設單位自身對工程管理工作的細化,有越來越多的工程在竣工結算時都要求經過審計這一程序,使工程的竣工結算工作無法按期完成,施工單位的工程結算款無法按期收回,嚴重影響施工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甚至有的建設單位由于資金不足,故意借竣工結算來拖延付款時間或借竣工結算審計來壓縮工程造價,給施工單位造成利益損失。根據國家現(xiàn)行的法律規(guī)定,對于施工單位來說,一切的審計工作都是竣工結算工作中的事情,審計工作必須遵守承包合同中關于結算的有關規(guī)定。
一、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工程審計是對建設單位的行政監(jiān)督行為。
國家審計署發(fā)布的《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中規(guī)定國家建設項目是指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被審計單位是工程的建設單位,審計機關和被審計單位是一種審計行政法律關系,審計機關的審計監(jiān)督只對被審計單位產生法律效力,對施工單位的造價結算不具有約束力。審計機關在審計國家建設項目時,根據需要對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采購、供貨等方面進行審計時,檢查的內容包括:
1.招投標程序及其結果的合法性;
2.工程承發(fā)包的合法性;
3.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4.設備、材料核算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5.參建單位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收費和其他財務收支事項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6.參建單位資質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由此可見,在國家建設工程的審計過程中,即使涉及到參建單位,也是以承包合同為基礎,檢查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和履行合同的真實性,進而對被審計單位(即建設單位)作出審計監(jiān)督的結論。
二、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竣工結算必須以承包合同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