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委員會是指在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活動中,依法由招標人(采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建,負責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的臨時性權威機構。關于評標委員會的成員可以來自同一單位嗎?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期間是否有義務核實投標信息真?zhèn)?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哪些行為是違規(guī)操作以及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評標委員會的成員可以來自同一單位嗎?
答:根據現行的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2名專家來自同一單位并沒有違背相關規(guī)定。從實際操作而言,只要判斷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就不會影響評審專家的評審資格和評審結果。
二、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期間是否有義務核實投標信息真?zhèn)?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期間沒有義務核實投標信息真?zhèn)?,但是有權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
《招標投標法》第40條第1款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因此評標委員會只應當對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投標文件的響應進行客觀評審。評標委員會沒有司法鑒定職責和能力,所以沒有義務核實投標信息真?zhèn)巍5侨绻袠宋募s定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保留查證的權利,則評標委員會基于對投標信息的合理懷疑可以進一步查證,這屬于權利,而不是義務。
此外,根據《招標投標法》第39條之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有權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結束后,如果其他投標人依法對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信息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招標人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進一步核查;如果投標人進一步提出投訴,行政監(jiān)督部門在受理投訴后可以另行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