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演藝圈“陰陽合同”一事鬧得沸沸揚揚,還引起國家稅務總局的高度重視,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一石激起千層浪,這場風波也給政府采購行業(yè)敲響了警鐘。
“陰陽合同”的“本相”
在演藝圈,“陰陽合同”一般是制作方直接跟明星本人、或者其公司簽署的金額不等的合同。其中一份是“陽合同”,其合同金額小,以期避稅;另一份為“陰合同”,其中規(guī)定了真實的交易金額,而且數(shù)目較大。在稅務、會計方面,“陰陽合同”是違法的,一經查實,稅務機關有權按照真實的交易金額調整并確定納稅額,納稅人應承擔補繳稅款和稅收滯納金、接受稅務行政處罰等法律后果。
事實上,“陰陽合同”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也“零星”地存在,只是“長相”與演藝圈的“陰陽合同”不同。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公共資源交易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王叢虎告訴記者,政府采購中的“陰陽合同”有兩層含義。一方面是指合同內容弄虛作假,如,向財政部門備案的是合同A,但實際執(zhí)行的是合同B,即存在兩份內容不一致的協(xié)議。另一方面是指合同未真實履行。也就是說只有一份合同,只是供應商并不按照簽訂的協(xié)議來提供貨物或服務。
“多年前曾有一個案例,采購代理機構組織招標后確定了中標價格,而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合同時并未嚴格遵循中標結果,簽訂的合同金額比中標價高出不少。最終此事被財政部門發(fā)現(xiàn),對涉及的各方作出了處理處罰。”一位業(yè)內人士介紹,還有一些供應商在參與招標過程中先以低價謀取中標資格,而后在實際項目執(zhí)行過程中,以項目進度相要挾,“綁架”采購人,不斷提出增加項目金額的要求,或提出希望獲得該采購人單位的其他采購項目,以“補貼”前一項目成本等要求。對此,有些采購人為及時完成項目,不得不做出妥協(xié)。這些情形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政府采購領域“陰陽合同”的一個“變種”。
政府采購法律專家蔡錕進一步指出,“陰陽合同”也不一定僅表現(xiàn)為合同金額的差異,也可以表現(xiàn)為采購的貨物或服務的差異。如中標的“陽合同”中約定的是高規(guī)格的貨物或服務,但實際“陰合同”中約定的卻是低質量的貨物或服務,這時候,雖然合同總金額在“陰陽合同”中并無差異,但因為提供的貨物或服務的差別,供應商的成本支出將有明顯不同。
四川某采購代理機構的相關負責人則認為,在政府采購實踐中,“陰陽合同”有更廣義的理解。通常采購雙方并不會真正簽訂“一陰一陽”兩個合同,更多的是簽訂的合同不能嚴格執(zhí)行,造成了實施上的合同與履約的“陰陽兩面”。但是,隨著我國政府采購履約驗收工作的加強和審計巡視力度的強化,想買“馬”卻買到“驢”的情況已經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另外,在采購代理委托協(xié)議方面,也存在極個別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人串通以低價代理費獲得代理權后,再另簽訂一個收費較高的協(xié)議,或者采購文件不按之前約定的標準收取而是上浮標準。對此,財政部今年頒布的《政府采購采購代理機構管理辦法》規(guī)定,代理費用可以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也可由采購人支付。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的,供應商報價應當包含代理費用。代理費用超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原則上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開本項目收費情況,包括具體收費標準及收費金額等。”這一制度的完善已對避免此類“陰陽合同”的發(fā)生了起到了關鍵作用。
據了解,實際上,政府采購“陰陽合同”的現(xiàn)象是非常鮮見的,在工程類項目中累次情形稍多一些。北京市財政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北京市集中采購目錄內執(zhí)行項目、分散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一律實行電子備案,同時還要公示,并且預算一般是固定的,采購雙方沒有必要去建立兩份不一樣的合同。
“陰陽合同”緣起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