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合同是招標采購單位與采購單位及投標單位之間約定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與其他合同的最大區(qū)別在于,政府采購采購合同的擬定不僅要符合《合同法》的規(guī)定,而且還要符合《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那么,在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時,有哪些問題需要我們注意呢?
1.中標人拒簽合同,采購人想重新采購需向財政部門報告嗎?
答: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無論是順延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還是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都不用向財政部門報批。
法律依據(jù):財政部《關于采購人是否有權順延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等問題的財政部《關于采購人是否有權順延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等問題的函》(財庫便函〔2019〕154號)明確,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無需向財政部門報批。
政府采購活動或中標供應商不存在違法違規(guī)情形的,采購人可以根據(jù)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遞補供應商的經(jīng)濟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確定是否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或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2.采購人可以改變項目名稱,并以此為由不簽合同嗎?
如果項目名稱為“×××設備硬件采購”,采購需求中對設備的軟件系統(tǒng)有要求,投標人也進行了響應,采購人可以在簽合同階段以“項目名稱只有硬件沒有軟件”為由不簽合同嗎?
答:不可以,采購人改變項目名稱、不簽合同均系違法行為。采購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依據(jù)是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guī)定,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zhì)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