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某年5月,一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電梯項目政府采購招標。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投標文件必須加蓋單位公章。而投標人S公司蓋的卻是公司合同專用章,但當時負責資格審查的公證處人員在審查時并未發(fā)現。最終S公司以1500萬元的報價中標。采購活動結束后,T公司提出質疑,認為中標人投標文件加蓋的公章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在調查中又發(fā)現,在S公司密封的投標文件中有一份授權委托書,明確該章為公司授權,合法有效,委托書上蓋的是單位公章。
點評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招標文件明確要求投標人蓋單位公章,而中標人蓋的卻是合同章。嚴格地說,這是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正常情況下,在資格審查時就通不過。但由于在資格審查時,公證人員沒有發(fā)現,致使其通過并進入了評審環(huán)節(jié)。評標委員會在評審中又發(fā)現,S公司密封的招標文件中有一份公司出具的“公章授權委托書”。
當時,對本案的處理存在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應當認定中標結果無效。因招標文件明確要求蓋單位公章,而S公司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實質性響應,應當認定中標結果無效。評標委員會的評審應當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招標文件進行,招標文件明確要求蓋單位公章,而投標人蓋的卻是合同章,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如果認同合同章也可以,就改變了招標文件的要求,比較牽強。如果認定中標無效,估計會進入訴訟程序,會涉及授權公章問題。在訴訟中對公章的法律效力認定會比較麻煩。
另一種意見認為,應當維持原中標結果。S公司雖未按招標文件要求蓋單位公章,但在資格審查時未發(fā)現,同意其進入下一程序。在評標現場,評標委員會及公證人員均沒有表示異議,應當視同認可,默認其授權行為。且供應商還出具了授權委托書。S公司認為,如果在資格審查時發(fā)現其不符合條件并提出,公司沒有意見?,F在已經通過了資格審查,且公司出具的委托書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做出中標結果無效的決定,S公司不能接受。
本案引發(fā)的問題是,認定投標無效、中標無效是否具有法律依據?企業(yè)合同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此外,還涉及一個采購活動組織中的問題,資格審查可否由公證處進行?
一、資格審查應當由誰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資格審查應當由采購人進行?!墩少彿ā返诙龡l明確,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yè)績情況,并根據本法規(guī)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