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評標法和最低評標價法是政府采購招標中主要的評標方法。那么綜合評標法和最低評標價法有什么不同呢?
一、定義不同
(一)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zhì)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二)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zhì)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由于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的不同特點,實際操作中兩種方法遇到類似問題時,處理方法也各有不同。
二、中標候選人確定原則不同
(一)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標結果按評審后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得分且投標報價相同的并列。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zhì)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按得分高低)
(二)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評標結果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投標報價相同的并列。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zhì)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按報價高低)
三、抽取和聘請的專家有所不同
(一)“綜合評標法”,抽取的專家,多數(shù)是“同一類專業(yè)”的。
(二)“最低評標價”中標的辦法,聘請的專家,可能是多專業(y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