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財政廳近日印發(fā)《山東省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管理暫行辦法》(魯財采〔2018〕70號)(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供應商、采購人及其他項目驗收參與方的禁止行為,并對相關各方違法違規(guī)行為給出處罰辦法。
《辦法》共列出16種會被納入誠信記錄的行為,涉及供應商、采購人及其他項目驗收參與方。
根據(jù)《辦法》,供應商存在下列行為的,將被納入誠信記錄:
一是無正當理由放棄采購合同履約的
二是不履行合同義務,情節(jié)嚴重的
三是在數(shù)量、質(zhì)量、技術、服務、安全、標準、功能、工藝等方面不符合采購合同約定,給采購人造成較大損失或者影響的
四是因履約問題影響采購項目功能實現(xiàn)又拒不糾正的
五是與采購人工作人員或者驗收小組成員串通,實施虛假履約驗收的
六是其他損害公共利益、采購人利益、第三方權益且情節(jié)較重的
《辦法》明確,采購人存在下列六種行為的,納入誠信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