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社會中介機構的代理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的稱謂各不相同,其在《招標投標法》中被稱為“招標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法》中則被稱為“采購代理機構”。稱謂上的差別,意味著兩種代理機構的代理職責有所區(qū)別,但現實工作中,因“招標”和“采購”在特定條件下含義基本一致,代理機構發(fā)揮的作用也基本相同。因此,社會上普遍將兩種代理機構混為一談,尤其是在取消代理機構資格條件后,兩種代理機構可交叉開展業(yè)務,此種情況下更是“不分你我”,將它們統(tǒng)稱為“招標采購代理機構”也不為過。
雖然如此,畢竟《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屬于兩個不同領域的法律,規(guī)范的內容和執(zhí)行的程序各不相同,因此,代理機構在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是存在差異的。代理機構從業(yè)人員只有弄懂、弄清這些不同點,才能在代理兩種業(yè)務時,不至于在專業(yè)用詞上張冠李戴,在組織程序上交叉錯亂,從而更加有效地提高專業(yè)化代理水平。
為此,筆者梳理了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兩個領域中關于采購主體、采購程序、采購內容以及維權等方面的差異點,希望能幫助代理機構更好地發(fā)揮專業(yè)顧問的作用。
采購主體、內容范圍和采購方式存在差異
《招標投標法》是對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規(guī)范的法律,因此,通常所說的招標投標,主要是指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即招標投標的內容范圍主要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主體既可以是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統(tǒng)稱政府組織),也可以是國有企業(yè)和社會民間組織。招標投標的采購方式僅有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方式。
《政府采購法》是對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使用財政資金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政府采購活動進行規(guī)范的法律,因此,政府采購的主體僅限于政府組織,采購內容范圍既包括貨物、服務項目,也包括工程建設項目。另外,根據《政府采購法》關于“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的規(guī)定,可將政府采購的內容范圍明確為貨物、服務和非招標工程。政府采購的方式與招標投標也存在很大差別,除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方式外(注:此兩種方式與《招標投標法》的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在操作細節(jié)上存在差異,將在后面分析),還包括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和單一來源等方式。
弄清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在采購主體、內容范圍和采購方式上的差異點,有助于代理機構正確判斷所代理項目的適用法律和適用方式。例如,某代理機構受托代理一個預算金額達到400萬元的工程建設項目,根據采購內容和預算金額,可初步確定該項目適用招標投標法,具體采用《招標投標法》中的哪種招標方式,或者是否必須進行招標,需根據委托方(采購主體)的性質、資金性質、內容范圍等情況具體分析:
如委托方(采購主體)為政府組織,或雖非政府組織,但資金性質屬于國有資金,根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guī)定》(發(fā)改委令第16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的規(guī)定,可確定該項目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具備邀請招標或可不進行招標的情形除外)。
如項目委托方(采購主體)不屬于政府組織,資金性質也非國有資金,但采購內容屬于《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項目范圍規(guī)定》的范圍,則該項目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方式。如采購內容不屬于《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項目范圍規(guī)定》文件規(guī)定的范圍,則可不進行招標,并且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guī)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項目范圍規(guī)定>實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規(guī)定,不能強制委托方(采購主體)進行招標。
對于預算金額未達到400萬元的工程建設項目,因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委托方(采購主體)無論是政府組織還是社會組織,均可不進行招標采購,且根據《通知》規(guī)定,不能強制委托方(采購主體)進行招標采購,具體采用何種方式實施采購,完全由委托方(采購主體)自主確定。但是如果委托方(采購主體)屬于政府組織,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則必須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而不能采用其他方式。
對當事人和采購結果的稱謂存在差異